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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認證立法監管法規
發布時間: 2022-07-04 10:19 更新時間: 2025-01-09 07:00

烏茲別克斯坦認證立法監管法規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產品和服務認證法》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食品質量和安全法》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合格評定法》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2019年8月15日的命令第4419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合格評定體系和發展一套試驗實驗室》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1994年8月12日的決議第409號:"關于批準必須認證的產品清單、進行認證的程序、需要證明其安全的產品進出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領土的程序"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2002年10月3日的決定第342號《關于改進產品和服務標準化、計量和認證制度的措施》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2004年7月6日第318號決議"關于簡化產品認證程序的補充措施"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2009年6月10日第158號決定"關于改進和簡化開展商業活動時獲得許可的程序"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內閣2011年4月28日第122號決定(含附件)《關于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實施程序的補充措施》

必須認證的產品清單——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部長內閣2011年4月28日第122號決議附件1

烏茲別克斯坦司法部于2005年3月18日注冊的產品認證規范第1458號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2005年4月6日第1465號登記的《產品安全要求申報程序條例》

烏茲別克斯坦司法部2005年4月6日第1464號注冊的認證產品和服務檢驗規范

烏茲別克斯坦司法部2005年9月28日第1513號注冊的關于需要進行強制性認證的同類產品的認證規范

2000年3月18日烏茲別克斯坦司法部第911號登記的旅游服務認證程序。本程序已根據下列規定失效命令烏茲別克斯坦標準化、計量學和認證機構總干事,2017年6月12日第400號,關于取消旅游服務認證程序及其變更(規范)。2017年6月16日第911-2號請參閱。

1.2000年2月26日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登記的《關于必須經核證的貨物(產品)進入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領土程序的指示》第901號。本說明書自2016年10月5日起失效,符合條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標準化、計量和認證機構及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海關委員會2016年6月1日第п-3,01-02/16-45號,關于必須通過認證的商品(產品)進入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境內程序的指示失效,以及2016年7月1日第901-5號請參閱。

《食品衛生合格證簽發程序說明》、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民間消費品(2005年11月28日司法部N1525)

生產的乙醇-精餾物的試驗程序和向成品庫的移交程序條例(reg)2007年9月6日司法部(編號1714)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認證體系(reg)工程和服務支付規范2013年10月11日司法部(編號2516)

《申請作為人員參加合格評定領域的人員認證程序規定》(2015年12月30日司法部(編號2748)

《質量鑒定實施條例》(2017年7月21日司法部(編號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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